来源:小罗代言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08-10 21:45:59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省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部署,日前,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学校自办食堂、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是指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督促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主管责任。
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校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是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专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第八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围绕建立学校食堂自营供应为主、其他供应为辅的学生集中供餐体系,在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学校自营食堂的开设需求,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推进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校食堂的选址、建筑结构、设计与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化学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要求,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就餐区或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学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于每天早晨饭菜加工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做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自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力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不得违规列支食堂经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按规定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按学期进行结算。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由学校收取的代办伙食费结余应进行多退少补结算。
第十六条 自主经营确存在困难的非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遴选工作小组,确定遴选原则、遴选方式,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或学生营养专员。
第十八条 学校应依法与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本级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房屋和经营设施由学校提供、维护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并严格执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不得向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非合同约定的费用,防范企业转嫁经营成本,损害学生利益。
第二十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退出管理办法,严格量化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在与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出现应退出情况的,应立马停止其食堂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完善大宗食品招标制度,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应通过公开对外招标、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原辅料采购可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后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采购台账记录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依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要求,根据学生营养健康需要,结合地方饮食习俗、食材供给等真实的情况,科学制定学生供餐食谱,满足学生成长基本营养需要。
第二十五条 完善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对集中用餐的学生群体开展常态化营养监测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以利于科学评估和指导营养改善工作。学校要定期听取师生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主经营、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都应建立餐饮定价机制,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坚持食堂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相关票据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学校食堂应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功能。
第二十九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加强完善学校食堂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学校制定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食堂供餐预案。
第三十条 学校在发生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本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同时,立马停止食堂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可能会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启动食堂供餐预案。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督促学校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并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完善监督工作体系。严格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鼓励家长代表以“志愿者”形式进行陪餐,陪餐人员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日常监管或巡查;采取了适当方式与学生、家长沟通,征求其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的意见。每学期应从食品安全、质量、数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方面,开展不少于2次学生满意率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改进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整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和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后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