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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公司对各种灵活用工的需要,向公司派遣人员,接受公司的管理并为其工作。
企业(公司)将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理招聘、档案管理、落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 和人事代理相似。 也就是说,把人的管理这个功能交给人事公司。
发包单位向外包方承包工作,发包单位不直接管理外包方员工。 工作的组织形式和上班时间由外包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税目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例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简易计税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以代征人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因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以代办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因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人力资源外包的含税销售额相等:一般计税(税率6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不包括受客户企业委托代客户企业职工支付的工资和代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以清包工为例,建筑服务预缴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已支付的分包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计算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以上征收率均为3%。
三种方式:1.全额开普票;2.劳务费部分开专票;差额部分(扣除部分)开普票,扣除部分是指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3.使用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这种类型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中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没有参与抵扣。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有几种开票方式?
(1)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票面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公司可以抵扣38.10万元。
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价税合计1200万元;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价税合计800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公司可以抵扣38.10万元。
(3)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公司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以清包工为例,可以全额开专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
例: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工程建设价格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
1. B公司收到款项,全额开票(全额指开的是1000万元,而不是扣除分包200万元后的800万元)
(二)体现在申报上,通过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扣除项目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万元。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100万元,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等1000万元,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社保费代劳务派遣公司缴。
简易计税: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2)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计成本费用。工资、社保自己发。
(3)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列支,又另外发了200万,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联的费用扣除的依据。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企业具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不是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公司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公司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单单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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